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
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 称 |
耐 火 等 级 |
构 件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承重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墙非承重外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难燃烧体
0.50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柱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梁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楼 板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5 |
燃烧体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燃烧体 |
燃烧体 |
疏 散 楼 梯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15 |
燃烧体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 层及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
等级 |
最多允
许层数 |
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
(㎡) |
备 注 |
一、二级 |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
2500 |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
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
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 层或设置
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
三 级 |
5层 |
1200 |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
四 级 |
2层 |
600 |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
500 |
- |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
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
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 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 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6.0 |
7.0 |
9.0 |
三级 |
7.0 |
8.0 |
10.0 |
四级 |
9.0 |
10.0 |
12.0 |
注: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
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
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
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
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
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
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
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 数 |
一、二级 |
3 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
三级 |
3 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
四级 |
2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 、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人 数 |
一、二级 |
3 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
三级 |
3 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
四级 |
2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 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 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托儿所、幼儿园 |
25.0 |
20.0 |
— |
20.0 |
15.0 |
— |
医院、疗养院 |
35.0 |
30.0 |
─ |
20.0 |
15.0 |
─ |
学校 |
35.0 |
30.0 |
─ |
22.0 |
20.0 |
─ |
其它民用建筑 |
40.0 |
35.0 |
25.0 |
22.0 |
20.0 |
15.0 |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
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
注: 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
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
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 个;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 倍,但不得超过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 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座) |
≤2500 |
≤1200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
0.65 |
0.85 |
阶梯地面
|
0.75 |
1.00 |
楼 梯 |
0.75 |
1.00 |
表5.3.16-2 体育馆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疏散
部位 |
门和
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阶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楼 梯 |
0.50 |
0.43 |
0.37 |
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楼 层 位 置 |
耐 火 等 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地上一、二层 |
0.65 |
0.75 |
1.00 |
地上三层 |
0.75 |
1.00 |
-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1.00 |
1.25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 的地下建筑 |
1.00 |
- |
- |
表5.3.17-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
楼层位置 |
地下二层 |
地下一层、地上
第一、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及
四层以上各层 |
换算系数 |
0.80 |
0.85 |
0.77 |
0.60 |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4 其 它
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 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有关规定。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
难燃烧体1.00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难燃烧体1.00 |
房间隔墙 |
难燃烧体0.50 |
多层承重柱 |
难燃烧体1.00 |
单层承重柱 |
难燃烧体1.00 |
梁 |
难燃烧体1.00 |
楼板 |
难燃烧体1.00 |
屋顶承重构件 |
难燃烧体1.00 |
疏散楼梯 |
难燃烧体0.50 |
室内吊顶 |
难燃烧体0.25 |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5.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层 数 |
最大允许长度(m) |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 |
1 层 |
100 |
1200 |
2 层 |
80 |
900 |
3 层 |
60 |
600 |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 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
一、二级 |
三级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 |
木结构建筑 |
8.0 |
9.0 |
10.0 |
11.0 |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
一、二、三级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 |
木结构建筑 |
5.00 |
6.00 |
7.00 |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名 称 |
棉、麻、毛、
化纤(t) |
稻草、麦秸、
芦苇(t) |
木材
(m3) |
甲、乙、丙类
液体储罐(m3) |
液化石油气
储罐(m3) |
可燃气体储
罐(m3) |
储 量 |
1000 |
5000 |
5000 |
1500 |
500 |
30000 |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 建 筑 构 造
7.1 防火墙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6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11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7.3.2 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7.3.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 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 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7.3.4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5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 、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cm。
7.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7.4.9 高度大于10.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 ,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7.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
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7.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7.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